MDR中制造商的上市后监管体系要求

根据MDR法规第36条,制造商的上市后监管体系要求如下:

1.根据第 10(9)条的规定,对于与风险等级相称并且适合于该器械类型的任何器械,制造商应计划、建立、记录、实施、维护和更新上市后的监管体系,该系统应属于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2. 上市后的监管体系应适于积极和系统地收集、记录并分析器械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的质量、性能和安全相关数据,以得出必要的结论,并确定、实施和监测任何预防及纠正措施。

3. 由制造商的上市后监管体系收集的数据应特别用于:

(a) 更新收益风险测定改善附录Ⅰ第Ⅰ章中所述的风险管理;

(b) 更新设计和生产信息、使用和标签说明;

(c) 更新临床评价;

(d) 更新第 32条(安全和临床性能总结)所述的安全和临床性能总结文件;

(e) 用于确定预防、纠正或现场安全纠正措施的需要;

(f) 用于确定提高器械的可用性、性能和安全性的可能性;

(g) 当与之相关时,协助其他器械的上市后监管。

(h) 根据第88条(趋势报告)检测并报告趋势。

技术文件应进行相应的更新。

4. 若在上市后监管的过程中确定需要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或两者,制造商应采取适

的措施,并通知相关主管机构和公告机构(如适用)。当发现严重事件或实施现场安全纠正措施时,应按照第 87 条(报告严重事件和现场安全纠正措施)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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