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将制造商的标识物移除后再进行销售,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韩国《医疗器械法实施细则》第40条第3项规定“不得以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地储存陈列已经污染或损坏的医疗器械”

-因此请注意,销售商任意移除或损坏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后进行销售可能违反上述条款。

对此,如违反上述规定,可根据《医疗器械法》第36条进行行政处分及同法第54条(处罚)进行检举。

*行政处分: 停止销售业务15天(第一次),销售业务停止1个月(第2次),销售业务停止3个月(第3次),销售业务停止6个月(第4次)。

*举报措施: 罚款500万韩元以下。

同时,在流通过程中,销售商对制造编号等的管理,法规没有单独规定,流通时,销售商必须按照制造商出货的成品原样销售。 ※以上答复来源《医疗器械法施行细则》第40条(销售商)·维护租户销售秩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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