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A制造许可销售的医疗器械,以卖家B的名义销售该怎么办? B公司是否需要获得新的许可,或者A公司许可…

在亿联检测推出医疗器械韩国MFDS注册服务后,广受关注,接到了众多医疗器械厂家的咨询。


为了便利客户,亿联检测组织韩国医疗器械注册专家整理了MFDS注册常见的问题,以Q&A形式,分享给更多医疗器械厂家。

问:

制造商A制造许可销售的医疗器械,以卖家B的名义销售该怎么办? B公司是否需要获得新的许可,或者A公司许可事项中添加产品名称等许可变更是否可以处理?

 答:

如果卖家B向制造商A委托全过程委托制造,B承担该产品的法律责任,那么负有法律责任的委托人B必须取得制造许可(认证或申报)。

在申请制造许可 (认证或申报) 时,应根据《医疗器械许可·申报·审查等相关规定》第18条(制造商),将制造委托人B和制造商A区分填写。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应与制造商签订委托合同并根据《医疗器械法实施细则》[表2]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和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如果制造商A对于与已获得许可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按销售处区分产品名进行销售的情况,制造商A应按照《医疗器械许可·申报·审查等相关规定》第19条规定,对已获许可的产品追加产品名称的变更许可后,可以制造、出售。

产品名追加变更是根据《医疗器械法实施细则》的细微变更。因此,在相应制造(进口)许可证背面的变更和处置事项等栏目中注明变更日期和变更内容。

从变更之日起30天内,必须向食品药品安全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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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A制造许可销售的医疗器械,以卖家B的名义销售该怎么办? B公司是否需要获得新的许可,或者A公司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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